2014-09-22 14:40 来源:中国城市规划网
《城乡规划法》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(以下简称“控规”)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法定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,但是在现实工作中,控规的编制、审批和修改等环节存在与其法定地位不相适应的问题,主要包括:一是控规编制科学性不足。控规编制过于注重表面形式,有的内容没有达到应有深度,给规划许可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,有的城市的控规因不适用甚至被城市设计所替代。二是控规审批不到位。在实践中,经常做了控规又不批,依据这种没批的控规出具规划条件,导致城乡建设法定依据不足。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修改控规。一些地方控规修改存在着依据不充分、程序不到位、过程不透明等问题。这三方面问题导致控规尽管有很高的法律地位,但是作用发挥不出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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