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09-25 14:57 来源:中国城市规划网
社会治理现代化,意味着冲破中国一直持续的行政主导的传统,引入多种力量参与社会运行。只有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,才能保障并规范新的治理机制。
然而,治理理念首先冲击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。首先把法律定义为“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化成社会规范”,立法是单向的统治工具,极少多角色共同协商;其次在内容上,更多体现管理部门行使权利的程序设置,甚至法律之间不协调;第三执法要求不严,过多强调权力行使对象的义务,较少追究执法者的义务,导致执法部门具体行为的趋利避害;第四在实效上,可以宣称已建立较全的法律体系,但远未达到法制社会程度。
城乡规划法也不例外。设立多层次法定规划和一书三证制度,由政府单向决策并实施管理,虽有公众参与的程序设置但无细则,即便政府内部,上下左右事权重叠交叉,规划权力全方位、全过程覆盖,但边界模糊,违法行为描述不清晰,尤其是管理者责任不明,导致执法者违法责任追究过松,执法相对人违法行为界定过宽。
进入治理语境,规划改革首先要从立法开始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应当回归地方,成为权力更民主、更可持续的地方人大事权,涉及到国家和省级权限的内容,相应级别的政府应当提出明确且各部门协调的要求,并对地方规划中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。控规要破除当前重法制化轻科学性的弊端,近刚远弹,并尊重集体土地自治权力。在下一阶段城市发展更大程度转向存量更新、土地使用权分散的状况下,规划决策更应打破政府单向决定制度,建立多方协商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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